1.消毒/灭菌人员防护要求
区域 | 操作 | 防护着装 | |||||
圆帽 | 口罩 | 防护服/防水围裙 | 专用鞋 | 手套 | 护目镜/面罩 | ||
诊疗场所 | 污染物品回收 | √ | △ | ||||
去污区 | 污染器械分类、核对、器械清洗装载 | √ | √ | √ | √ | √ | △ |
手工清洗器械和用具 | √ | √ | √ | √ | √ | √ | |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 器械检查、包装 | √ | △ | √ | △ | ||
灭菌物品装载 | √ | √ | |||||
无菌物品卸载 | √ | √ | △ | ||||
无菌物品存放区 | 无菌物品发放 | √ | √ | ||||
注1:“√”表示应使用; 注2:“△”表示可使用 注3:#表示具有防烫功能的手套 注4:疫情期间根据相关防控要求执行 |
2.手术室器械消毒、灭菌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2)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械和物品等,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3)污染的器械消毒或灭菌前应充分清洗干净、干燥,处理时打开轴节,使充分暴露于消毒剂中。
(4)注意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
器械 | 消毒/灭菌方法 |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 | 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取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
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 | 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CD)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官腔类医疗器械。 |
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 | 首选干热灭菌。 |
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 | 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灭菌剂浸泡灭菌。 |
(5)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患者宜选择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可重复使用的被该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性物品,可选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消毒灭菌,且灭菌的严格程度逐步递增:
①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然后按《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与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应采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60min;
②将使用后的物品采用清洗消毒机(宜选用具有杀朊病毒活性的清洗剂)或其他安全的方法去除可见污染物,然后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并置于压力蒸汽灭菌121℃,3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③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去除可见污染物,清水漂洗,置于开口盘内,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60min或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134℃灭菌6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3.手术器械消毒/灭菌水平
物品 | 消毒/灭菌要求 | 具体物品 |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 灭菌水平 | 腹腔镜、活检钳、电频刀、止血钳、血管钳、吸引器、组织剪等 |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 消毒水平 | 呼吸机管道、麻醉剂管道、压舌板等 |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 | 一用一灭菌 | 持针器、穿刺针等 |
4.手术室医疗器械消毒卫生要求
(1)检测频率:消毒后直接使用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监测结果应符合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每次检测3件-5件有代表性的物品。
(2)检测标准
医疗器械危险等级 | 定义 | 生物检测标准 |
高度危险 |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 无菌 |
中度危险 |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 菌落总数≤20CFU/件(CFU/g或CFU/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
低度危险 |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 菌落总数≤20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